江苏常诚建筑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
JIANGSU CHAGNCHENG JIANZHU ZIXUN JIANLI CO.,LTD
各工程建设、施工、监理、质量检测单位:
为进一步贯彻执行《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》(建质[2006]192号)文件精神,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管理,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,根据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(GB50411-2007)、《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(暂行)》(苏建质[2007]313号)的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经研究决定对门窗和幕墙工程进场材料的节能质量指标进行检验,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,具体要求如下:
1、建筑门窗、幕墙节能工程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,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,复验必须为见证取样送验。
建筑门窗复验项目:传热系数、玻璃遮阳系数、可见光透射比、中空玻璃露点。
幕墙玻璃复验项目:可见光透射比、传热系数、遮阳系数、中空玻璃露点。
2、建筑门窗、幕墙节能工程材料的生产企业同时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材料。质量证明材料包括:建筑门窗生产许可证(节能型)、建筑安全玻璃3C认证证书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等。
3、承担节能工程材料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,并严格按有关检测标准进行检验,检验费用由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收取。
4、监理单位必须做好现场检查、取样见证工作,建筑门窗、幕墙节能工程材料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。
5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建筑门窗、幕墙工程材料进场的监督,市质监局稽查部门对生产企业的生产现场监督检查,确保进场的建筑工程材料节能指标质量达到规定要求。
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。
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常熟质量技术监督局
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